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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

發布時間: 2021-12-16 09:00:59

1. 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DMA條款)、三者險、玻璃險、不計免賠險、他人惡意險;在保險期限內的一日,

就是賠1200元。
你如果閑少就得找法院了。比較麻繁!

2. 43歲女士投保兩年後患癌,保險拒賠15萬,當事人:說實話也不賠

我們買保險,圖的就是一份保障,在自己或者家人突發意外或者疾病時,它能夠起到減少經濟壓力的作用。不過目前保險行業中有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即很多人買了保險,到最後發生事故卻得不到賠償。這樣一來,我們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傷害,還要想辦法追回賠償,實在讓人心累。

在吉林通化就發生了一場這樣的糾紛案例:43歲女士投保兩年患癌,15萬保額被拒。那麼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下面就跟我一起來了解下吧!

01

案例發展

總之,買保險是一件大事,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視起來,不要到頭來花了錢也沒得保障,自己卻成了損失最大的人。

3. 趙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第一題:
1.不屬於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定義是被保險以同一保險標的,多次向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的行為。本案中趙某的兩份保險一份為財產險,一份為人身險,所以不屬於重復保險。
2.本案的處理方式:首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兩項保險責任,既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構成死亡或殘疾時才能予以賠付,本案中只說趙某受傷,並未死亡也未提及有殘疾情況發生,因此不能予以賠付。其次,關於家庭財產保險部分,理論上可以予以賠償,但是具體賠償數額暫時無法確定。由於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分兩個部分,「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和室內裝潢」是一部分「室內財產」是另一部分。以上兩部分各自有自己的保額,一般的家財險保額由兩部分簡單相加得出。「室內財產"在理賠時採取第一危險方式,」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和室內裝飾裝潢「在理賠時採取按比例賠償方法,由於題目中沒有具體說明,因此無法計算具體賠償數額。
第二題:
1.產生的後果即為責任免除條款對被保險人無效。
針對本題目中的情況,首先業務人員沒有詢問健康狀況,而且也未對條款(主要是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明確解釋並說明,因此該條款對被保險人並不具備約束能力(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要由保險人全權負責)。由於我國採取的是詢問回答制,被保險人只需對被問到的問題進行如實告知,沒有問到的問題可以不予告知,故在本題目中乙的不予告知完全由保險人造成,因此在理賠時不能以乙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不予理賠。
2.本案中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方可生效,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保險金額無效。另外由於被保險人未書面同意,因此本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簽字應系偽造,保險合同關系人的簽名為偽造的也可以構成合同無效。

4. 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屬於什麼關系算不算勞動關系

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雖然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常含有必須履行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

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5. 我在某個保險公司做業務員十來年了,現在有人叫我去經紀公司做!求助

經紀人是產銷分離的重要角色。選擇一個靠譜的經紀平台也非常重要

6. 趙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 跟公司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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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勞動法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根據深圳市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兩倍工資至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時止。但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其自身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前款處理。
所以,如果未簽勞動合同已滿一年,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本人整理出較詳細的常見問題解答,歡迎點擊本人博客查詢。
勞動合同法常見問題
(1)問: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員工小李在新公司工作快兩個月了,可是公司以小李尚在試用期為由,還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此時用工單位就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在用工時沒有同時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前述公司以尚在試用期為由拒簽勞動合同的作法是錯誤的,小李可以要求公司與他訂立勞動合同。
(2)問: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嗎?老王在某公司工作快二十年了,最近公司要求每個員工重新簽署一份新的勞動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規定工作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計算。老王想知道的是,公司這樣做合不合理?
答:公司的作法是不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一個員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不得拒絕。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員工簽署新的勞動合同,是變相地剝奪勞動者的該項權利。因此老王可以拒絕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必要時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問: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張女士是廈門某公司的業務經理,在公司工作幾年後,前年被派往外地分公司工作,人事檔案也被調往該外地公司,現在公司以其業績差為由將其開除。張女士想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可是不知道是向哪個法院起訴,是在廈門還是在現在張女士工作的地方法院。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條件。張女士只有先經過勞動仲裁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張女士雖然人事檔案等都被調往了外地分公司,但由於其是與廈門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因此張女士應在廈門法院起訴。
(4)問: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生育」的約定有效嗎?林女士大學畢業後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林女士求職心切,雖然心裡不滿意,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後來她在合同期內懷孕了並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辭退。
答: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權利,保護生育權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的。該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內不得生育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均沒有約束力,所以該公司不能以其違反此條約定為由將其辭退。
(5)問:公司可否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小王在廈門工廠上班,由於公司最近訂單較多,所以安排小王在國慶節的時候加班,事後安排小王補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小王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然後國慶節是屬於國家法定節日,不屬於一般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不能安排補休,公司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6)問:我愛人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機動車,正常的上下班路線),對方負全責,出院後,經交警部門調解,對方在交強險范圍內對於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已給了賠償,但對於工廠方面,現有如下問題:
1、她這種情況屬於工傷嗎?
2、在兩個月的休息期間,工廠停發了她的工資及一切待遇,我們有權討要嗎?
3、如是工傷,還應享受哪些權利及待遇?
4、工傷理賠與交通事故的理賠可以相提並論嗎?
答:1、上下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屬於工傷。
2、如果認定屬於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應該支付。
3、工傷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醫療費、住院費等,如果有等級的話,還有傷殘補助金等。
4、一般來說,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是兩個法律概念,只要不重疊的費用,應該分別賠償。
(7)問:經濟補償金應當以哪些工資為標准支付?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給李某的工資為19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100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標准計算補償金,而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准計算補償金,後公司作出讓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為基數計算。
答: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1300元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以1900元作為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19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後的工資額,並非李某的應得工資,應以2000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8)問: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准嗎?
答:《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范: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9)問: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答:這是不對的,如果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0)問: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答: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11)問:單位規定「末位淘汰」合法嗎?
答:這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可以以「末位淘汰」來解聘職工,當出現「末位」情形時,按約解除合同關系,不存在什麼問題。二是雙方並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一條,單位單方面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合同關系,就於法不符。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首先要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予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就給予了職工一個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
(12)問:強行給員工「放假」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有可能給勞動者的安全帶來威脅;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勞動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隨意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權利,讓勞動者失去賴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13)問:公司能否以違反勞動規章為由開除職工?小麗5個月前應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職責是在前台接聽電話並接待來訪者。小麗在前台經常會收到一些免費贈閱的雜志。一天上午,小麗翻閱一本雜志時被經理看見。經理批評了她,並指出她上班時間看雜志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1個月後,公司以小麗上班時間看雜志為由解除了與小麗的勞動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時間看書」,從一般生活常識判斷,應該不是嚴重違紀行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上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看書屬嚴重違紀行為,否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4)問: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不是不可以被解除呢?
答:一些勞動者認為,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就等於進了「保險箱」,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高枕無憂干到退休了,這是錯誤的想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其中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因此,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職工也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一旦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會被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15)問: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但是如果勞動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仍應賠償。
(16)問:加班工資年底扎堆結算行嗎?

答: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因此加班工資年底結算是不合法的。
(17)問: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職工最低最低工資標准內不能包含加班費。
(18)問:單位與職工約定「業績不好合同就終止」,該約定有效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而不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因此,單位與職工約定「業績不好合同就終止」是無效的條款。
(19)問:勞動規章可以規定「員工遲到一次扣100元」嗎?某公司為了整頓內部紀律,制定了並公布了新的考勤制度,規定員工上班時間為早8點,下午1點,員工每遲到一次扣100元。林某因需照顧生病的母親遲到了4次,其每月工資為1000元,由於遲到,其當月只領到200元工資。公司的做法正確嗎?
答:公司的這種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該規章制度未與員工協商就由公司單方面公布,這在程序上存在問題。另外,其規定的「每遲到一次罰款100元」的規定也是不合法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的罰款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20%。在本案中,公司因林某遲到扣除了800元的罰款,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
(20)問: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應如何賠償?李某於2008年1月在某公司上班,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不時出現未按時發工資的現象,在5月11日李某拿到了3個月工資後提出了辭職,並索要所欠的工資。
答:公司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一種違約行為。公司在本案中一共有四項賠付,1)原工資(其從4月1日至5月11日這40天的工資);2)雙倍工資(公司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3)加班工資(酒店安排李某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應支付300%的工資)4)經濟補償金(按規定,公司如何拖欠工資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的25%作為補償金)。
(21)問:女職工終止合同後方知懷孕可否續簽勞動合同?李某在某企業工作已有5年,2008年2月20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某企業便與李某終止了勞動合同。3月5日,李某覺得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身體,發現已懷孕一個多月,李某要求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續簽勞動合同,理由是合同期限內懷孕,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單位認為,已經與李某終止了勞動合同,懷孕是在終止合同後發現的,已與單位沒有關系。李某以女工在懷孕期內不得終止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續簽勞動合同。
答:本案中,盡管李某在被終止合同時,沒有發現自己懷孕,但只要事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懷孕時間是在合同期限內,單位不同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從表面上看單位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終止了,現在李某懷孕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單位不能以已經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履行勞動合同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22)問:公司能隨便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嗎?趙某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000元,試用合格轉正後月工資為2000元,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只和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為勞動者辦理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任意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單位同時必須為試用期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3)問:單位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4)問: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25)問: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胡某於2007年11月2日到某公司工作,崗位為保安。2007年12月27日胡某向公司提出因其個人原因暫時不要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公司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補貼給他,公司表示同意。後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胡某便與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提起仲裁。
答:《勞動法》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法定的強制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約定免除,本案中胡某要求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無效的。公司雖然以現金形式補貼給胡某社會保險費,但沒有為胡某辦理社會保險,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公司不能由此免除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胡某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支付胡某相應的補償金。
(23)問: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答: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24)問: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外,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要經過公示並告知勞動者。因此,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6)問:因客戶拖欠貨款扣發業務員工資,是否合法?
答:《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客戶拖欠貨款屬於正常經濟現象,公司不能因為貨款沒有收回,就要求勞動者對此承擔責任。公司如果拒不支付工資,按法律規定,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7)問: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後,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答:企業實行了承包經營只是改變了經營方式,並沒有產生一個新的企業或終止一個企業,勞動者與企業在承包經營之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承包經營並不影響原有的勞動合同。
(28)問:職工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公司要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首先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公司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後,除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29)問:保險代理合同是否屬於勞動合同?王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業務員應遵守公司的規章,按時簽到,接受公司培訓和管理。2007年,公司以王某經常缺勤為由,決定解除與王某的保險代理關系。王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當地最低標准支付其擔任業務員期間的勞動報酬。
答: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民事委託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明顯區別於用人單位、勞動者間產生的勞動關系,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中不具有為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身份。保險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約定業務員要遵守公司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提高業務員素質,促進保險業務的開展,不能據此認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成立勞動關系。
(30)無資質的個人承包工程,與其聘請的僱工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某建築公司將其承建的某辦公樓的水電部分承包給無建築施工資質的李某,李某聘請工人趙某等為其施工。後趙某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李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趙某要求建築公司按工傷來賠償,被拒絕。
答:首先,建築公司與李某的承包合同,由於李某不具有建築施工資質,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所簽的承包合同無效。李某承包工程,實質上屬於建築公司的內部勞動分工,與建築公司是內部管理關系。李某招聘趙某的行為,應視為代表建築公司的職務行為,趙某應屬於建築公司招聘請的員工。
(31)問:實習期間因工受傷,是否享受工作待遇?嚴某應讀於某技工學校,2008年1月其根據學校的安排到某工廠實習,工廠根據嚴某的實習表現,安排其獨立操作機床進行生產,並發給其實習工資。後嚴某一次在操作機床時,不幸發生事故。
答:我國《工務保險條例》對於職工的內涵包括了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不管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長短,勞動者身份如何,均享有工傷待遇,本案中嚴某雖然還在實習期間,但工廠根據原告的實習表現,已經讓其獨立操作機床並發給工資,這些足以表明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嚴某應享受工傷待遇。
(32)問: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受到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期間,並且在勞動場所受到了傷害,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屬於一般的違紀行為,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33)問:第三人給予賠償後,勞動者能否要求工傷待遇?嚴某是某企業的搬運工,2008年,其在為前來拉貨的車輛裝車時,因司機的過失,從跳板摔下,左腿摔斷。車主賠償了嚴某醫療費、誤工費後。嚴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嚴某要求企業給予其工傷待遇,被拒絕。
答:最高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安全生產法》也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因此,勞動者在獲得第三人給予的民事賠償後,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但相關部分應以第三人民事賠償相抵。
(34)問: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答: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包括: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2、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35)問:單位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6)問:醫療期期滿被辭退,單位除給經濟補償外,還給醫療補助費嗎?
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7. 怎樣查詢某人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並知道他的職務

這個你是要看哪個保險公司,你就可以打電話給該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請求他幫你查詢一下該業務員的工號和職稱,希望能幫到你.

8. 同時在兩家保險公司當業務員違法嗎

一個保險從業人員不能在兩家保險公司就職,具體如下:

保監局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險營銷員的管理檔案,對於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營銷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保險營銷員只有同時取得《資格證書》和《展業證》,才能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否則屬於非法從業。

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保險行業協會要不斷完善保險營銷員不良信用行為管理規定,完善不良信用行為公告制度,加強社會公眾對不誠信保險營銷員的監督。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營銷員,將被納入不良信用人員名單。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處罰是停業半年。被登錄到保監局的網站黑名單,兩家公司都不得錄用。

9. 保險 案例分析題

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病歷申明確記載病史敘述者及可靠程度為:本人及家屬,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治療,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欄中,對兩年內的健康檢查、5年內疾病狀況、目前患病或自覺症狀等事項的回答均選擇 "無",並在聲明欄中被保險人處簽名,稱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及 "投保須知"均已了解並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
後有既往病史,屬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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