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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发布时间: 2021-12-16 09:00:59

1.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DMA条款)、三者险、玻璃险、不计免赔险、他人恶意险;在保险期限内的一日,

就是赔1200元。
你如果闲少就得找法院了。比较麻繁!

2. 43岁女士投保两年后患癌,保险拒赔15万,当事人:说实话也不赔

我们买保险,图的就是一份保障,在自己或者家人突发意外或者疾病时,它能够起到减少经济压力的作用。不过目前保险行业中有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很多人买了保险,到最后发生事故却得不到赔偿。这样一来,我们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害,还要想办法追回赔偿,实在让人心累。

在吉林通化就发生了一场这样的纠纷案例:43岁女士投保两年患癌,15万保额被拒。那么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下面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01

案例发展

总之,买保险是一件大事,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要到头来花了钱也没得保障,自己却成了损失最大的人。

3.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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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题:
1.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以同一保险标的,多次向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两份保险一份为财产险,一份为人身险,所以不属于重复保险。
2.本案的处理方式: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有两项保险责任,既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构成死亡或残疾时才能予以赔付,本案中只说赵某受伤,并未死亡也未提及有残疾情况发生,因此不能予以赔付。其次,关于家庭财产保险部分,理论上可以予以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暂时无法确定。由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分两个部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是一部分“室内财产”是另一部分。以上两部分各自有自己的保额,一般的家财险保额由两部分简单相加得出。“室内财产"在理赔时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和室内装饰装潢“在理赔时采取按比例赔偿方法,由于题目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无法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第二题:
1.产生的后果即为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针对本题目中的情况,首先业务人员没有询问健康状况,而且也未对条款(主要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解释并说明,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并不具备约束能力(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要由保险人全权负责)。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回答制,被保险人只需对被问到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没有问到的问题可以不予告知,故在本题目中乙的不予告知完全由保险人造成,因此在理赔时不能以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予理赔。
2.本案中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保险金额无效。另外由于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因此本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签字应系伪造,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签名为伪造的也可以构成合同无效。

4.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属于什么关系算不算劳动关系

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履行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

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5. 我在某个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十来年了,现在有人叫我去经纪公司做!求助

经纪人是产销分离的重要角色。选择一个靠谱的经纪平台也非常重要

6.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跟公司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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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劳动法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根据深圳市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所以,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本人整理出较详细的常见问题解答,欢迎点击本人博客查询。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1)问: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员工小李在新公司工作快两个月了,可是公司以小李尚在试用期为由,还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就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用工时没有同时订立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前述公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拒签劳动合同的作法是错误的,小李可以要求公司与他订立劳动合同。
(2)问: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老王在某公司工作快二十年了,最近公司要求每个员工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规定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老王想知道的是,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
答:公司的作法是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不得拒绝。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是变相地剥夺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因此老王可以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必要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张女士是厦门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公司工作几年后,前年被派往外地分公司工作,人事档案也被调往该外地公司,现在公司以其业绩差为由将其开除。张女士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可是不知道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在厦门还是在现在张女士工作的地方法院。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张女士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人事档案等都被调往了外地分公司,但由于其是与厦门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因此张女士应在厦门法院起诉。
(4)问: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林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
答: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保护生育权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的。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5)问:公司可否以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小王在厦门工厂上班,由于公司最近订单较多,所以安排小王在国庆节的时候加班,事后安排小王补休。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小王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然后国庆节是属于国家法定节日,不属于一般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能安排补休,公司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6)问:我爱人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机动车,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对方负全责,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已给了赔偿,但对于工厂方面,现有如下问题:
1、她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2、在两个月的休息期间,工厂停发了她的工资及一切待遇,我们有权讨要吗?
3、如是工伤,还应享受哪些权利及待遇?
4、工伤理赔与交通事故的理赔可以相提并论吗?
答:1、上下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2、如果认定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支付。
3、工伤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住院费等,如果有等级的话,还有伤残补助金等。
4、一般来说,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法律概念,只要不重叠的费用,应该分别赔偿。
(7)问: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哪些工资为标准支付?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答: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8)问: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问: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问: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11)问: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12)问: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13)问:公司能否以违反劳动规章为由开除职工?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4)问: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不是不可以被解除呢?
答:一些劳动者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15)问: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仍应赔偿。
(16)问: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17)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职工最低最低工资标准内不能包含加班费。
(18)问: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是无效的条款。
(19)问:劳动规章可以规定“员工迟到一次扣100元”吗?某公司为了整顿内部纪律,制定了并公布了新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下午1点,员工每迟到一次扣100元。林某因需照顾生病的母亲迟到了4次,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迟到,其当月只领到200元工资。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公司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该规章制度未与员工协商就由公司单方面公布,这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另外,其规定的“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的罚款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在本案中,公司因林某迟到扣除了800元的罚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
(20)问: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应如何赔偿?李某于2008年1月在某公司上班,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不时出现未按时发工资的现象,在5月11日李某拿到了3个月工资后提出了辞职,并索要所欠的工资。
答: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在本案中一共有四项赔付,1)原工资(其从4月1日至5月11日这40天的工资);2)双倍工资(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3)加班工资(酒店安排李某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支付300%的工资)4)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公司如何拖欠工资的,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作为补偿金)。
(21)问:女职工终止合同后方知怀孕可否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在某企业工作已有5年,2008年2月2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某企业便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3月5日,李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李某要求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期限内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已经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已与单位没有关系。李某以女工在怀孕期内不得终止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答:本案中,尽管李某在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从表面上看单位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了,现在李某怀孕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22)问:公司能随便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吗?赵某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只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保险等。按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任意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同时必须为试用期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3)问: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4)问: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5)问: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胡某于2007年11月2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2007年12月27日胡某向公司提出因其个人原因暂时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他,公司表示同意。后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胡某便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
答:《劳动法》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约定免除,本案中胡某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虽然以现金形式补贴给胡某社会保险费,但没有为胡某办理社会保险,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公司不能由此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胡某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胡某相应的补偿金。
(23)问: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24)问: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问:因客户拖欠货款扣发业务员工资,是否合法?
答:《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客户拖欠货款属于正常经济现象,公司不能因为货款没有收回,就要求劳动者对此承担责任。公司如果拒不支付工资,按法律规定,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7)问: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只是改变了经营方式,并没有产生一个新的企业或终止一个企业,劳动者与企业在承包经营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承包经营并不影响原有的劳动合同。
(28)问:职工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首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公司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29)问: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业务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按时签到,接受公司培训和管理。2007年,公司以王某经常缺勤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保险代理关系。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的劳动报酬。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保险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业务员要遵守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业务员素质,促进保险业务的开展,不能据此认为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30)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工程,与其聘请的雇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办公楼的水电部分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李某,李某聘请工人赵某等为其施工。后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赵某要求建筑公司按工伤来赔偿,被拒绝。
答:首先,建筑公司与李某的承包合同,由于李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签的承包合同无效。李某承包工程,实质上属于建筑公司的内部劳动分工,与建筑公司是内部管理关系。李某招聘赵某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赵某应属于建筑公司招聘请的员工。
(31)问: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享受工作待遇?严某应读于某技工学校,2008年1月其根据学校的安排到某工厂实习,工厂根据严某的实习表现,安排其独立操作机床进行生产,并发给其实习工资。后严某一次在操作机床时,不幸发生事故。
答:我国《工务保险条例》对于职工的内涵包括了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长短,劳动者身份如何,均享有工伤待遇,本案中严某虽然还在实习期间,但工厂根据原告的实习表现,已经让其独立操作机床并发给工资,这些足以表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严某应享受工伤待遇。
(32)问: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期间,并且在劳动场所受到了伤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33)问:第三人给予赔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工伤待遇?严某是某企业的搬运工,2008年,其在为前来拉货的车辆装车时,因司机的过失,从跳板摔下,左腿摔断。车主赔偿了严某医疗费、误工费后。严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严某要求企业给予其工伤待遇,被拒绝。
答: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安全生产法》也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给予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相关部分应以第三人民事赔偿相抵。
(34)问: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答: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包括: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2、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5)问: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6)问: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7. 怎样查询某人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并知道他的职务

这个你是要看哪个保险公司,你就可以打电话给该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请求他帮你查询一下该业务员的工号和职称,希望能帮到你.

8. 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违法吗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具体如下:

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档案,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营销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险营销员只有同时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否则属于非法从业。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不良信用行为管理规定,完善不良信用行为公告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不诚信保险营销员的监督。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营销员,将被纳入不良信用人员名单。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处罚是停业半年。被登录到保监局的网站黑名单,两家公司都不得录用。

9. 保险 案例分析题

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后有既往病史,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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